AI文生图是否构成作品?专家解读独创性认定标准……

内容摘要用户输入提示词生成AI图片能构成作品吗?对于这一问题,业界一直存在不同声音。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对丰某某诉东山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裁定,因上诉人丰某某提起上诉后一直未履行相关诉讼义务,该案按其撤

用户输入提示词生成AI图片能构成作品吗?对于这一问题,业界一直存在不同声音。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对丰某某诉东山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裁定,因上诉人丰某某提起上诉后一直未履行相关诉讼义务,该案按其撤回上诉处理。在该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丰某某主张权利的三张图片未能满足构成作品的法定要件,东山公司等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图和包装图与上述三张图片亦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丰某某主张东山公司等侵犯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了解,该案是我国人工智能领域中认定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不侵犯著作权的第一案。

AI文生图引纠纷

丰某某系一名设计师,于2023年8月通过Midjourney等AI工具创作完成“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美术作品。丰某某认为,其创作的“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作品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市场价值,现已投入生产并上市,被告在接触原告作品并寻求合作无果后,通过类似AI工具生成近似设计并量产销售,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严重影响原告作品的投产和销售,遂诉至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立即销毁库存商品、生产模具等,删除侵权笔记和图片,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共计20万元。

对于丰某某的主张,东山公司等辩称,作为大模型输出结果的涉案图片不满足作品“独创性”要件,不应当作为原告有权主张保护的作品而受到著作权保护,输入提示词不是“创作”,向大模型输入的提示词的指令仅停留于“主题/概念/思想”的层面,且非常简单,这些提示词指令仅勾勒或给出了涉案图片高度抽象的大方向,即涉案图片的题材是果冻质感蝴蝶形状的椅子,提出并输入提示词不是具体创作行为。从以文字体现的提示词到最终图片生成结果之间有很长的距离,原告对“从概念到表达”这一真正的作品创作形成过程没有参与和贡献。

认定不构成作品

法庭因审理需要,在庭审中由丰某某再现了类似蝴蝶椅子图片的创作过程,包括AI制作过程、醒图、垫图、PS修图的分解过程。虽然再现创作过程中使用的提示词与其在社交平台账号上发布涉案蝴蝶椅子时公开的提示词基本一致,却无法再现与涉案作品完全相同的图片。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为,丰某某主张其希望创作具有果冻质感、玻璃般透明的蝴蝶形状座椅图片,在Midjourney软件中输入了相应的提示词,并设置了参数,但丰某某未能提供前述创作过程中相应的流程图等原始记录。在创作过程无原始记录佐证的情形下,其所作的选择和修改缺乏证据支撑,难以体现其进行的智力投入。而且,丰某某自认由于Midjourney软件生成图片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其已经无法再现与涉案图片完全相同内容的生成过程。因此,在丰某某未能提供原始记录,仅提供类似图片演示流程的情况下,法院难以认定其在使用Midjourney软件、醒图APP生成涉案蝴蝶系列椅子图片的过程中作出了体现其独创性的个性化选择和修改。

综上,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为,丰某某主张保护的涉案三张图片符合独创性智力成果要件证据不足,难以体现其从最初构思到最终选定的整个过程进行了独创性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作品。

对于一审判决,丰某某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终审裁定,因上诉人经法院发通知单催缴,在通知期限内仍未缴纳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的申请,该案按其撤回上诉处理。

作品定性存在争议

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一直备受关注。

此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李某诉刘某侵犯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该案被认为是我国AI文生图第一案,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该案中,法院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主要源自使用者对提示词的选择和安排。

不过,在丰某某诉东山公司侵权的这起案例中,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却认为,著作权保护的落脚点在于具体表达而非抽象思想。提示词输入相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只是思想,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简单的提示词本身不是作品,参考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用户输入提示词生成的Al图片是否构成作品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龙文懋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生成过程中用户没有贡献或者贡献微乎其微,比如用户提出“给我生成一个美少女的图片”的请求,由于用户对于美少女的特征没有具体提示、对于表达的形成没有实质性贡献,则用户对于生成内容不享有著作权,该内容也不构成作品,因为其中没有包含人的创造性贡献、不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如果用户通过详细、具体的指令引导Al生成图片,则可以认为该图片构成作品,对其中人类的创造性贡献应加以保护。

“认定Al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要以人类是否做出足够多的创造性贡献为判断标准,如果作为作品来保护,保护的是人类的贡献,而不是Al的贡献。相关案件中能否举证证明用户的贡献以及贡献的多少就成了关键点。”龙文懋总结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此前针对AI生成内容发表观点时则认为,单纯的指令行为没有运用相应的作品语言,不属于表达行为。确认“文字可以创作出美术作品”,不符合作品的分类,也违反了不同艺术语言之间不可转换的原理。此外,她还指出了“人工智能指令创作说”可能带来的超越个案的影响,尤其是可能造成涉人工智能案件与非涉人工智能案件中相同问题的裁判逻辑不一致,建议后续的司法实践谨慎斟酌。(本报记者 侯伟)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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